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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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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遵守事項:
(一)停車人一經使用本監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監停車場管理要點
      ,若有違反者,依本監停車場管理要點處理。
(二)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減速慢行,依指示路線行車,以維安全。
(三)車輛應依劃分之停車格種類停放,並停放於停車格內,各專屬、專
      用停車位(如殘障車位、公務車位)或非停車格,不得任意佔用或
      停放,以免妨礙通行影響觀瞻。
(四)停車場僅提供車輛停放之用,無收取停車費,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
      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及遺失,概不負責,地震及颱風等天災時亦
      同。
(五)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嚴禁放置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
      違禁物。
(六)在本監停車場內發生行車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與本
      監無涉。
(七)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污損或滅失本監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時,
      應負賠償責任。
(八)停車場內不得有丟棄垃圾、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
(九)因舉辦活動需要或遇特殊狀況需暫停開放或將車輛駛離本監停車場
      時,使用者應予配合。
(十)車輛在本監停車場內停放七天(含)以上,若無人使用,或本監認
      為可疑時,得報警處理,並由警察等相關單位拖吊車輛離場,拖吊
      所需費用由車輛使用人負責。
(十一)對於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本監管理人員應加以勸導,不服勸導
        者,得報請有關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