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臨時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及手續規定如下: (一)對象:僅供至本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 停放。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三)手續:停放前至本署警衛室辦理洽公手續,獲得同意後依指定位置 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