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薦單位於表揚前發現被遴薦人員有推薦不實、不符第三點規定或具 第四點規定情形之情事者,應即函報本署;本署於表揚後發現獲獎人 有推薦不實之情事者,得撤銷其獲獎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牌、狀 )及獎品應予追回。 本署於前項撤銷資格前,必要時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並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資格後,如有確實事證可認原授予獲獎資格並無違 誤者,由原推薦單位報請本署回復獲獎資格,並返還獎座(牌、狀) 及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