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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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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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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5
五、檢察官辦理案情繁雜之案件,得選任二名以上之通譯分任主譯及輔譯 。 主譯傳譯時,輔譯應始終在庭,並專注留意主譯傳譯之正確性。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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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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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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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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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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