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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借調(檢調)檔案須知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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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案人應於調案歸還期限前辦理歸還案卷,借調檔案無法依限歸還時
    ,應於調案歸還日期前申請展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展期申請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
      理延長借調期限一次(14  日為限),每次展期天數不得超過借調
      期限,他機關借調檔案展期時間亦同,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依來函
      核准展延日期為限。
(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展期簽准結果,於調案單上另註明歸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