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1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檔案申請運用須知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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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者,駁回其申請。准駁申請均以書面通知
    ,核准應用者於通知書上載明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