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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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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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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4
四、延聘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 相關證明文件,教誨志工之延聘、解聘應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社會志工之延聘、解聘應經所長核准。
圖表附件:
附件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志工資料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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