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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宿舍配住及管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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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所)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
(一)宿舍區分、配住原則:
      1.單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機關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於任所單
          身居住者。
     (3)單房間職務宿舍三樓:規劃為 3  間習實學員保留室、1 間倉
          庫、4 間科員級以上房間,配住原則上,科員級以上每人獨立
          一間,若申請人數超過 4  人以上時,則每間配置 2  名。若
          須配住第 2  人時,由總務科科長主持會同政風室、村長公開
          抽籤方式決定。
     (4)單房間職務宿舍一、二樓:規劃為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工友
          、司機房間,配住原則上,每間配住二名同仁,若申請人數太
          多時,則每間配住 3  人。
          1.在配住第 2  人時,由總務科科長主持會同政風室、村長公
            開抽籤方式決定,配住第 3  人時亦同。
          2.村長之義務於平時協助服務宿舍同仁,因此,給予基本上之
            福利,於配住第 2  人時暫排除於抽籤之外,但在其他房間
            皆巳配住 2  人滿額時,再行配住第 2  人;配住第 3  人
            時亦同。
     (5)多房間職務宿舍部份規劃為女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4個房間,
          每個房間配住 1  名。
      2.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機關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且有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巳成年子女隨居住所者借用之
          宿舍。
     (2)本機關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及考量職
          責任務等因素,雖無眷屬隨居任所,亦得借用。
     (3)巳借用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監(所)
          並無法當天往返,戶籍地為準,單程五十公里以上,而不便通
          勤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本監(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借用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