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編級考核: (一)累進處遇之起分、進分及編級參考表同本實施要點二之附件。 (二)逕編三級之依據:參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 九○二五○○號函辦理。 (三)改列三級之依據:參法務部矯正署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 第一○一○三○○一七二○號函辦理。 (四)羈押日數、繳納罰金徒刑執行完畢或有其他原因折抵刑期情形者, 得分別酌予提高起分零點一至零點五分,但不得超過各級別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