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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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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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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第 6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取得換算之累進處遇分數後,應經考核與認定,確具悛悔 實據,符合陳報假釋之規定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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