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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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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第 3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 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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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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