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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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或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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