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於取得參加由 考試院委託法務部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檢察官遴選之資格,其依本法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轉任檢察官者 ,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 本辦法年齡之計算,算至法務部公告申請起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