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眾陳情案件應於六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作成紀錄 回覆陳情人,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陳情人電話聯繫說明處 理進度,最遲三十日內辦結;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 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