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容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增加各項考核之分數: (一)舉發本所收容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五)踴躍參加文康活動,而表現優良者。 (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所榮譽者。 (七)對所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人之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