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併同通知單會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 民身分證(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來所辦理,以茲受理核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