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事與監 察人(以下簡稱董(監)事)任期及退場事宜,作適當之監督,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財團法人,指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須將 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