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辦理方式分為家庭團圓日或夫妻團圓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家庭團 圓日於公務接見室辦理,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 12 歲者限 2 人,總 人數不得逾 4 人;夫妻團圓日於懇親宿舍辦理,限配偶且不得攜帶 直系血親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