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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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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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13
十三、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署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署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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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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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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