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訴之受刑人,應於申訴表內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 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並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詳述請求之目的。 (一)列舉具體生活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 (二)列舉具體管理上遭受不平處遇之事實。 (三)列舉具體獎懲上遭受不白冤屈之事實。 (四)列舉具體財物上遭受不利損失之事實。 (五)列舉具體精神上遭受不當壓力之事實。 (六)列舉具體健康上遭受不妥照顧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