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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4:1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12 條
職務評定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依下列程序準確客觀評定:
一、評擬:由受評人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以受
    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依職務評定表之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
    現。但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調各級檢察
    署及其檢察分署以外機關辦理機關首長業務者,由其上級機關首長或
    其指定之主管人員評擬。
二、初評:由現辦事務所在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職務評定審
    議會就評擬結果辦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初評程序:
(一)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
(二)受評人人數不滿十人未設置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
(三)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
(四)調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外機關辦理事務者。
三、覆評:除下列各目情形外,由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
(一)免經初評程序者,由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就評擬結果辦理。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借調辦理機關首
      長事務者,由其上級機關首長辦理。
(三)借調政風機構辦理事務者,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辦理。
四、核定:前款覆評結果,除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
    察長由上級機關列冊外,其餘由受評人職缺所在機關列冊報送法務部
    ,提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但最
    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
    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事件得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意見。
法務部部長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復議。法務部部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
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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