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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2.0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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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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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 4 條
本部得依業務需要擬訂研究題綱或就個案資料,函送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從事研究。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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