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下列文件 ,並經該機關核准且加註意見循行政程序報送本部核定: 一、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試署及格予以實授之銓敘部審定函。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身體衰弱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