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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第 7 條
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依規定將全面評核
意見調查表分送各實施評核機關(構)或人員填寫,並將填畢之全面評核
意見調查表彙整成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層報法務部,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
參考。如評核結果發現檢察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規定移送檢
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及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之格式,由法務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