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實施對象(以下稱受評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