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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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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第 5 條
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 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事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所輪 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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