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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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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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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第 16 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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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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