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8:5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第 15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
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