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9:04
現在位置: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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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第 14 條
依前二條再予考核,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核之候補、試署檢察 官陳述意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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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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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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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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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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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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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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