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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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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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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8
八、非本所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所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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