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三0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 ○○○○○),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