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2:5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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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應用
二十八、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應用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
        之,依據本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之規定辦理。
二十九、本署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申請人除依本署規定提出申請外,並應繳交相關規費,方准其應
        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