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檢調
十八、本署檔案借調檔案採線上申請為原則,且以案件或案卷為單元,由
調案人於公文管理系統中進行申請調閱。
十九、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經本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
業務承辦單位同意,或簽請署長授權代理人核准。
借調密及機密等級檔案者,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借調極機
密以上等級者,應經本署主任秘書以上核准。
二十、署外機關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
准後辦理。
依法有權調用檔案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
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署長或授權代
理人核准後,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
二十一、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期滿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公文管
理系統申請展期,每次展期日數同借調期限。
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時,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
規定辦理借調。
署外機關借調檔案,其歸還或展期期限同前,展期應備函提出請
求,由業務承辦單位依來函簽辦,經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後
辦理;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依來函核准展延日期為限。
機密檔案之借調、展期應依前三項程序辦理,惟每次借調(展期
)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如為案情特殊或業務需要,應專案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借
調之期限,不受前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二、對於已逾歸還期限且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製作「
逾期未歸還檔案稽催單」向調案人或所屬單位辦理催歸;經洽催
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本署主任秘書處理。
二十三、本署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
借調檔案情形。
前項調、離職人員,若有借調檔案情形,應責成歸還檔案後,方
准其離職。
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免歸還期限者,應依相
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