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3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28-1 條
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
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
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檢察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
諮詢或法律服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