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辦理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應召開團體績效評 比會議。 前項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之代表三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司司 長、保護司司長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定一人 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