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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第 5 條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之遞補順序,遞補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
    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四、不具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資格。
五、死亡、傷病或有其他事實上無法繼續擔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或無
    法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會議之事由。
檢察官代表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法務部應自知悉出缺事
由時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無庸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