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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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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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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12
十二、鑑價、拍賣或變賣,檢察官得於實施期日五日前,通知被告或利害 關係人表示意見。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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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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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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