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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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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假:
(一)志工須於事前覓妥代班志工,再向志工業務承辦人或志工隊隊長完
      成請假登記,如無法尋妥代班志工,可向志工隊隊長或志工業務承
      辦人請求協助。
(二)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工隊隊長或
      志工業務承辦人,代辦請假手續。
(三)志工未完成請假且未於事後 1  週內告知者,以缺勤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