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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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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守則:
(一)志工應於規定時間親自簽到、簽退,不可委託他人代簽,且不得遲
      到、早退;服務結束需填寫工作日誌,並妥為移交接班志工。
(二)志工應依照配置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如因故需早退者
      ,需事先向志工隊隊長或志工業務承辦人報備後,提早簽退。
(三)志工服務時應著志工服,保持服裝儀容整潔。
(四)志工服務請維持主動、積極、真誠、親切之態度;請勿喧嘩、高聲
      談笑、聚眾聊天、打瞌睡,避免破壞形象,並請注意自身舉措是否
      得宜。
(五)服務時間請勿安排朋友作陪,以免影響服務品質。
(六)志工應參加本所召集或安排之各項志工會議或講習,如因故無法出
      席,應事先請假。
(七)志工於服務時,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八)志工應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本身工作內容及服務注意事項。
(九)志工應遵守本所各項規定,並接受各級督導人員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