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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觀察勒戒及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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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繳勒戒及戒治費用辦理程序:
(一)貧困:
      受觀察勒戒人(含觀察勒戒少年)或受戒治人因貧困無力負擔申請
      免繳勒戒及戒治費用者,應請其提出申請時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係由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社會救助法所訂低收入戶標準審查並出
      具證明文件),或由家屬提出低收入戶證明(以資證明係同一低收
      入戶),於合理之申請期限內(即勒戒及戒治期間,或勒戒及戒治
      處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繳納期間內)辦理免繳手續。
(二)自首:
      向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自首,於法院刑事判決書、觀察勒戒
      或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警局公函文件或筆錄上有記載者,經提出
      證明文件得申請免繳勒戒或戒治費用。
(三)勒戒或戒治處分裁定撤銷:
      經法院撤銷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裁定確定,於法院刑事判決書、觀
      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上有記載者,經提出證明文件得申請
      免繳勒戒或戒治費用。
(四)死亡:
      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於勒戒、戒治費用繳納催繳期限內(含在
      所執行期間)死亡並有相關文件可資佐證者,其費用不予收取,惟
      死亡之受觀察勒戒人如係少年,仍應依法向其扶養義務人收取。
(五)上述申請免繳案件須由總務科保管人員簽請總務科長及機關長官核
      准免繳,並將有關證件影本交會計室陳報註銷應收歲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