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執行結果陳報之查核評估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之支用明細、用
途、單據(憑證)、範圍等情形主動陳報本署;專案申請者,於專案
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應檢附執行報告摘要表、成果報告書、活動照
片、經費使用明細表與各項費用支付單據等報告本署,以供查核評估
。本署得指定主任檢察官等適當人員或委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組成
查核評估小組,分別進行期中督導及期末查核。經本署審核小組審查
認績效不彰、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運用不當、拒絕提供查核評
估資料、提供不實之查核文件,或有其他重大違反公益目的之公益團
體,查核評估小組會議得為決議後,報請檢察長核定自支付對象名冊
中除名或追繳已撥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