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之審查及監督執行事宜,將設置審查小 組,由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及書記 官長等適當人員 3 至 5 人;並得納入金門縣政府代表 1 人、社 會公正人士 1 人、財務會計專業人士代表 1 人,擔任審查小組成 員。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審查小組每 年定期集會 1 次,遇有專案申請時得召開臨時會。審查小組審議事 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