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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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一)接見室禁止攝影,並請將行動電話予以關機,不得使用。
(二)接見室查詢電話服務(02)86666432  轉分機 306  或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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