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4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第 4 條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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