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2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9
九、收容人於違規執行、違規考核及新收期間之處遇情形如下:
(一)違規執行期間:
      1.依其懲罰處分內容停止接見,得許接見時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
        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集中收存,待違規執行
        及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予發還。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
        鬍刀,用畢收回。
      4.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
        核准後攜入使用。
(二)新收及違規考核期間:
      1.接見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待新收或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行發
        還。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鬍刀,用畢收回。
      4.可攜入舍房之物品包含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寢具、訴訟資料文
        件、文具用品及接見寄入菜餚等,其餘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
        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核准後攜入使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