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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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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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11
十一、本署廉政官應於案件終結後,燒錄因案產出之筆錄錄音、錄影檔案 ,逾二個月仍未燒錄者,各承辦科科長應予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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