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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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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觀察勒戒少年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7000 元者,除日常生活必
    需品及醫療費用外,不得動用消費購物,由男女生班主管管控其支用
    情形。另考量其出所返鄉之需要,如無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來所接回,
    除由保管金直接扣繳勒戒費用,仍予以預留車資,留用車資標準如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