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參加活動對象資格: 1.外國駐華代表處申請辦理公務探訪以該國籍收容人為限。 2.國際機構申請辦理公務探訪,由本監依其活動遴挑適當之收容人。 3.宗教團體之節慶關懷活動,以該宗教信仰收容人為限。 4.收容人自違規日起 6 個月內不得參加第二點經核准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