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第三點至第五點職務之甄選,以甄試方式為之。 甄試採筆試及口試分階段方式辦理。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 參加口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二科:(一)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二)刑事訴訟法 。每科一百分,其中有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均為不合格。 甄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合併 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刑法、刑事訴 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