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 (一)新入監受刑人刑期在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於入監當月即予編 級並於次月開始評分。刑期在一年六月以上者,於入監次月編級, 並於編級次月開始評分。 (二)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